成都法院向“小过重罚”说不,罚款20万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9 14:24:00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成都法院涉企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武侯法院某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执行某诊所罚款非诉执行案入选。

2022年,某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诊所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诊所存放的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首乌(制)等4种中药饮片来源存疑(中药饮片采购单据载明的商家未核准药品经营许可资质,购进渠道缺乏合法来源),某诊所未建立药品采购记录。2022年3月,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药品;3.罚款20万元。该诊所在缴纳5000元罚款后,申请延期一年缴纳罚款,某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延期届满经催告仍未缴纳,某区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诊所除两盒四物膏外,过期药品均被存放于单独位置待销毁,未用于销售,情节较轻。至该案听证时,未发现有消费者在诊所购买中药饮片后造成身体损害引发的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某诊所配合执法人员取证、如实陈述、积极整改,悔错态度较好。某诊所不存在明知药品过期、供应商无资质仍继续销售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经参酌诊所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济能力及法定代表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认知水平、悔错态度等情形,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显著轻微,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已缴纳5000元罚款。某区市监局申请执行处罚决定中19500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规定,结合某诊所停业现状,其已无继续违法的可能性等因素,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案涉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95000元。

来源:法治成都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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